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含代建制项目)采购预算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含代建制项目)采购预算执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通知》提出,所有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均应编制部门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需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预算调整调剂的,应在下达文件时列示为政府采购资金。
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含代建制项目) 采购预算执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含 代建制项目)采购预算执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等规定,现将此类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所有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均应编制部门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需同时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涉及预算调整调剂的,应在下达文件时列示为政府 采购资金。
二、备案政府采购计划。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完成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勘察、 设计、监理)项目(含代建制项目)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青 海省数字财政系统”中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形式选择“分散 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条件的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或“邀 请招标”(代建制项目选择“工程代建”,代理机构选择“无”); 项目具体招标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组织实施。未达到必须招标条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 目,采购方式选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录入政府采购合同及支付。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青海省数字财政系统” 中进行合同备案,相关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 执行。
四、特殊情形处理。对工程项目(含代建制项目)政府采购 预算一次下达的,部门单位可一次性备案计划、录入合同;分次 (年度)下达的,部门单位可通过“保障金”形式,录入项目总 预算,待正式指标下达后进行指标关联替换并进行支付。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州可参照执行。